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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章

2×220t/h锅炉改造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设备技术规范

日期:2017-04-01 信息来源:本站

 

 

 

XXXX有限公司

2×220t/h锅炉改造项目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

 

设备技术规范

 

 

 

 

 

 

 

 

 

 

 

 

20171

 


目   录

 

一、  总则............................................................. 1

二、  设计要求........................................................ 1

三、  设计条件....................................................... 12

四、  设备规范....................................................... 16

五、  供货范围....................................................... 20

六、  品牌要求和交货地点............................................ 21

七、  技术服务....................................................... 21

八、  工作安排....................................................... 22

九、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25

十、  质量保证及检验................................................ 26

十一、   包装、运输和储存........................................... 29

十二、   索赔......................................................... 29

十三、   差异表...................................................... 29



一、   总则

1.1  本协议书适用于XXXX2×220t/h锅炉改造项目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卖方提供符合本协议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并满足买方所在国有关计量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以及电力行业提出的有关该系统在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协议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必须完全按其执行。

1.3  卖方提供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所有文件、工程图纸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不论在合同谈判或签约后的工程建设期间,中文是主要的工作语言。若文件为英文,应同时附中文译文。

1.4  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书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或系统)完全符合本协议书的要求。

1.5  凡在卖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外购设备,将由卖方推荐产品供买方确认,但技术上均由卖方归口协调,并对此负全责。

1.6 本协议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7  本协议书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卖方正式开始制造以前,买方有权因外界、客观条件的变化提出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卖方应积极响应,具体款项内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 设计要求

2.1  系统组成

2.1.1  设备名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简称CEMS)。

2.1.2  型式:抽取稀释法或加热采样。

2.1.3  安装位置:

#2炉1#引风机与脱硫塔入口之间1套(烟气量按2个引风机烟道折算);

#3炉1#引风机与脱硫塔入口之间1套(烟气量按2个引风机烟道折算);

#2炉FGD出口烟道1套;

#3炉FGD出口烟道1套。

2.1.4  安装套数:

共四套(2台脱硫吸收塔的入口各1套,出口各1套)。

2.1.5  监测项目:

脱硫入口2套:监测原烟气的CO、SO2 、NOX 、O2、含尘量、温度、压力、湿度、流量(流速)。系统应由烟尘浓度监测子系统、气态物(CO、SO2、NOX、O2)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湿度)监测子系统组成。

FGD出口2套:监测脱硫净烟气的CO、SO2、NOX、O2、含尘量、温度、压力、湿度、流量(流速)。系统应由烟尘浓度监测子系统、气态物(CO、SO2、NOX、O2)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流量、温度、压力、湿度)监测子系统组成。通过加热采样抽取稀释后测定烟气中上述监测项目的实时数据,能集中对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和输出。

脱硫系统中所有烟气排放设备的电源故障和系统故障,在FGD_DCS上报警。

#2炉脱硫入口和#2炉FGD出口的两套CEMS各自放置在测点平台上,就地烟气间设控制上位机;#3炉脱硫入口和#3炉FGD出口的两套CEMS各自放置在测点平台上,就地烟气间设控制上位机。脱硫入口上位机的画面不仅要显示当前测点所显示的数据以及工艺流程,还要显示脱硫入口另外一个烟道的数据和工艺流程图,数据源取自测点数据。

环保监测所需的数据接口及通讯设施也由卖方统一提供,包括:CO、SO2、NOX、烟尘浓度、烟气温度、湿度、压力、含氧量、流速、流量。

2.1.6  系统应按上述监测项目(含控制及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块化集成设计。

2.1.7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应不低于99%。

2.1.8  系统应能满足在至少90天运行中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指系统运行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的要求)。

2.1.9  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不少于95%。CEMS数据可用率计算是基于CEMS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扣掉CEMS任何部件不能投运的时间。

2.1.10  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烟尘浓度单位为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h输出,温度单位为℃,湿度单位为%,压力单位为Pa,含氧量单位为%。(如当地环保部门对上传数据格式有特别要求,卖方应承诺可以无条件满足。)

2.1.11 系统中的分析仪器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同时系统应具有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自诊断功能至少将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以及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能力的情况。分析仪器应具有故障指示能力,并留有与脱硫控制室内DCS的通讯接口(具体通讯协议联络会上定)。这种功能将包括在仪器和与DAS系统的接口中。

2.1.12 系统应具有自动定时反吹功能,反吹时间周期根据具体工况应可以调整,反吹时数据测量应为实时测量值,不允许保持。

2.1.13 系统的各部件安装位置应为运行维护提供良好的条件。

2.1.14 系统应具有从采样探头输入标气进行系统标定的功能。

2.2  规范和标准

卖方提供的装置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版)的内容要求及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协议书所涉及的标准都为本工程项目时段内的最新标准,主要规范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同时,卖方提供的系统装置应严格遵守火力发电厂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2.3  技术要求

本系统应有烟尘浓度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CO、SO2、NOx、O2)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监测子系统。通过在线连续采样(加热采样)测定烟气中上述监测项目的实时数据,并能集中采集、处理、存储和输出。系统实现完整的工况控制及状态报警,并可对需要的检测数据组合成标准数据包进行实时上传。

卖方提供的CEMS应是技术先进、长期稳定运行的产品。其测量、计算方法应得到中国环保局和制造商所在国环保局的认可,CEMS的计量应得到中国计量主管部门的认可。

2.3.1  气态污染物(CO、SO2、NOX)连续监测

2.3.1.1 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SO2、NOX

2.3.1.2 监测方法

稀释采样法—紫外荧光检测技术

直接抽取冷干法—非分散红外吸收

2.3.1.3技术性能参数

(1)测量范围

    根据电厂实际排放浓度情况与环保法规、标准的具体要求或脱硫设备工况并考虑一定的裕度而定。特别对SO2浓度的测量,其分析单元的量程范围应有多档切换选择,以适应不同工况需要。检出上限要求不低于8000mg/Nm3,检出下限,浓度校准后1mg/Nm3

(2)零点漂移≤±0.5%满量程/24h;

(3)量程漂移≤±1%满量程/24h;

(4)响应时间≤200s;

(5)线性度≤±5%。

(6)准确度

a.相对准确度≤1%  

b.量程要求:

FGD出口:SO2  0~100~300 mg/Nm3双量程;NOX  0~150~500 mg/Nm3双量程。

2.3.2 烟尘浓度连续监测

2.3.2.1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激光前散射法。

2.3.2.2 技术性能参数

(1)测量范围

    根据电厂实际排放浓度情况与环保法规、标准的具体要求并考虑一定的裕度而定。(2)零点漂移(24h)≤±2% 满量程。

(3)量程漂移(24h)≤±2% 满量程。

(4)相关校准:相关系数≥0.85。

(5)仪器校准

烟尘连续监测系统具备对仪器进行自动、手动零点校准、全幅校准装置以及气体吹扫装置。

(6)光源要求

光后散射测尘仪使用的光源为激光。

(7)量程要求

脱硫入口:0~100mg/Nm3     FGD出口: 0~15~100mg/Nm3双量程

2.3.3 烟气排放参数(温度、湿度、压力、O2及流量)连续测量

2.3.3.1温度监测
(1)监测方法:热电阻法

(2)测量范围:温度:0 300

(3)指示误差≤±3℃

2.3.3.2湿度监测

(1) 监测方法:测氧计算法

(2) 测量范围:0 100%

2.3.3.3烟气含氧量连续监测
(1)监测方法:氧化锆法

利用极限电流的氧化锆传感器实时对烟气中的氧进行分析。当氧化锆被加热时,由于氧负离子在氧化锆晶体中的迁移作用,使氧化锆晶体变成导电体,烟气中的氧浓度不同使这种迁移产生的电流不同。

(2)测量范围0~25%。

(3)精密度≤±15%。

(4)响应时间≤200s。

2.3.3.4 烟气流量监测
(1)监测方法:皮托管差压法。
(2)测量范围0~40m/s。

速度场系数相对误差:流速>10m/s时,不超过±10%;流速≤10m/s时,不超过±12%。

2.3.4  系统基本要求

2.3.4.1  除了监测结果应满足本协议书的要求之外,校正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可手工完成或由数据采集系统自动设定完成,甚至经后者通过网络实现远距离控制。系统校正从探头开始,包括系统所有部件直至分析仪器。洁净的零气用来校正零点,校正气(标准气)用来校准跨度,而数据采集系统则是对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在数据有效前提下进行自动修正。

2.3.4.2报警

    系统提供的继电器输出接点,用于下列情况报警:

(1)电源故障报警

(2)分析仪故障报警

(3)采样气流量低报警

(4)影响分析仪器正常工作的采样气温度上下限报警

(5)校正气的压力低报警

(6)校正数据与规定值(测量标定值)偏差高报警

(7)系统维护状态

(8)系统校准状态

(9)系统校验状态

(10)分析仪超标报警

(11)系统数据缺失报警

2.3.4.3安装

卖方应提供所有用于烟道上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包括:管套、安装用法兰和/或接头、安装用托架和/或固定件以及设备部件连接定位的安装图。

卖方应介绍采样管线的安装方法。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提供详细的安装说明,包括所有在烟道上的设备如探头、脐状线和采样线,及用于买方土建工程师的有关支架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2.3.4.4使用的材料

    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等部件应满足在电厂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地运行的要求,一般由以下材料构成: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300℃温度的不锈钢、耐腐蚀和耐高温的镍基合金(Hasteloy C-276)或其他耐腐蚀合金。

2.3.4.5校正设备和标准

卖方应提供系统的零点、跨度校正服务。

在系统启动时需要各种校正气,卖方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校正气的量应能满足启动后正常校正1年和测试用气。

(2)卖方提供的所有校正气应按照卖方所在国环保要求储存,一般储存在钢瓶内。

(3)卖方应提供校正气的所在国环保局的可追朔性文件,并出具其种类、浓度和数量的文件,以及储气筒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后者将介绍储气筒和买方将来购置和储存校正气的说明,或由卖方提供国内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一级标准的校正气供应商的有关资料。

2.3.4.6 干扰

    系统提供的分析仪器应没有明显的干扰,即在测量单个烟气或多种烟气混合成分时,同一浓度值结果不应有一位数以上的数值差异。当浓度值大于其满量程的0.2%或测量标定值时,系统应有报警输出反应。

2.3.4.7分析仪器的恒温

卖方应在系统内提供和安装各种必要的管道和挡板,用于将气体分配到分析仪器。在各种潜在的运行工况下所有设备需合适地冷却或加热,以防止因过热而导致设备的零点漂移或其他运行上的问题。

系统应设计成在由于冷却或加热失效时自动报警。报警能立刻通知操作运行人员。报警温度的高低触发点由操作运行人员设定。

2.3.4.8反吹扫空气保护

    对于稀释采样系统,系统部件如采样头安装后与烟气接触时,卖方应提供一个反吹扫空气系统以防止烟尘污染分析仪器部件。如有必要,应在空气风扇或有关的空气清洗设备中安装空气预热器。当反吹扫空气装置失效时,应自动启动隔离阀以保护监测部件不受任何损害并进行报警。

对于加热采样系统,卖方提供的系统应具有自动清扫功能,定期自动地清除取样探头和取样管路中的积灰。

2.3.4.9探头和采样管线

2.3.4.9.1 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等都应满足电厂运行工况的烟气成分、温度条件下能连续可靠地运行的要求。探头材料应是耐磨耐腐蚀材料,如聚四氟乙烯、玻璃、能承受260℃温度的不锈钢、耐腐蚀、耐高温镍基合金(Hasteloy C-276)或其他耐腐蚀合金。

2.3.4.9.2 卖方提供所有用于在烟道上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和硬件定位设备,包括:管套、安装的法兰、安装的托架等。

2.3.4.9.3 采样点离烟道内壁的距离必须不少于1m或者1/3的烟道当量直径。

2.4  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DAS)

卖方随CEMS装置提供的数据处理系统应能做到实现对CEMS的控制和采样系统的管理功能,循环校验控制和数据修正功能,数据输入、输出处理功能。另外,该系统应提供标准的通讯接口,分别用于CEMS与DCS和环保局的数据通讯。

2.4.1  数据采集

DAS应有与排放量数据采集分析设备的接口,并能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上一级监控系统,即包括如下接口:

(1)本协议书中的分析仪器和采样系统

(2)与脱硫岛分散控制系统(DCS)连接,将监测结果传输给DCS

(3)与环保局进行数据通讯的接口(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4)与脱硫DCS进行数据通讯的接口(具体采用的通讯协议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传输至DCS的信号应是标准的模拟量信号(4~20mA)和无源开关量信号。各设备模拟量信号应相互隔离。

2.4.2  报告

DAS将自动完成数据处理和报告及远程传送,产生的排放量报告满足本协议书2.4.12的要求。

2.4.3  维修服务

(1)DAS应使维修、停运和修理工作量尽量小。为此应满足下列要求:

(2)具有独立的DAS电源,DAS系统应配备必要的UPS电源。

(3)备用显示能力。

(4)有自诊断和故障排除功能,能确认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5)卖方应在出厂检验前证实DAS的远程诊断和故障排除能力。

2.4.4 系统抗干扰能力

(1)共模电压:≥250V。

(2)共模抑制比:≥90dB。

(3)差模电压:≥60V。

(4)共差模抑制比:≥60dB。

2.4.5  显示

将提供完整的排放量测量和运行状况记录。

2.4.6  操作人员输入

DAS应具有一个加密系统,以防止出现系统参数的未经授权的改变。加密系统应分层,并提供给操作人员需进行调整的系统变量。

2.4.7  校正

DAS应完全支持系统校正。每天自动进行校正,记录校正气浓度值和仪器响应值,并提出相应的校正报告。

2.4.8  质量保证要求

2.4.8.1数据处理包括信号处理、计算,算法和数据记录应符合本协议书和卖方所在国环保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1)任何数据编辑应提供一个反映所有变化的完整的过程。

(2)应记录采集的数据。

(3)提出相应的测试计划,并实施测试计划以验证是否符合本协议书的要求。

2.4.8.2  DAS应能检查和报告影响系统准确度和准确性的任何CEMS部件失效信息。

2.4.8.3  DAS应控制日常CEMS运行,包括:

(1)自动校正循环

(2)自动反吹采样系统过滤器和探头

(3)提供认证测试和检查所需数据资料

2.4.9  自动校正

2.4.9.1  日常校正

DAS应能自动地进行校正,并满足校正过程中所需手动工作量最小。

2.4.9.2  DAS的自动校正应具有既可按DAS内部设定的校正顺序也可按外部设定的校正顺序来完成。当按DAS的内部设定进行校正时,完成的每天校正由程序安排,并能自动打印校正报告。

2.4.9.3  校正记录

(1)DAS应能保存所有校正的完整记录。这些校正记录应至少包括:校正的日期和时间、校正气体的浓度值、分析仪器的绝对响应值、准确度、目前采用的偏差调整措施。

(2) DAS应保存采用的校正(标准)气体的完整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供货商名称、校正气体名称和浓度有效期、储存校正气体的时间和体积、储筒系列号。

2.4.9.4  性能测试和审查

DAS应支持和完成结合测试系统要求的定期测试,至少能在测试时按操作者命令进行CEMS性能方面有关参数的计算、打印,并形成认证测试和审查报告。

2.4.10 排放量计算

烟尘或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量按下列公式计算:(i=1~24)

——烟尘或气态污染物小时排放量,kg/h;

    ——标准状态下烟尘或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小时平均浓度,mg/m3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小时平均流量,m3/h;

    ——烟尘或气态污染物日排放量,t/d

    ——该天中第小时烟尘或气态污染物排放量,kg/h;

    ——烟尘或气态污染物月排放量,t/m;

    ——该月中第天的烟尘或气态污染物排放量,t/d;

    ——烟尘或气态污染物年排放量,t/a;

    ——该年中第天烟尘或气态污染物日排放量,t/d。

2.4.11  报告系统

报告系统将自动产生报告,报表格式要求和当地环保部门报表格式一致。

2.5  电气

无论是卖方自己制造的还是其他分包商制造的设备,所用的通用型接线端子排选用魏德米勒型。

无论是卖方自己制造的还是其他分包商制造的设备的分电源开关,一律选用梅兰日兰C65系列断路器,总开关选用梅兰日兰NS系列开关。

用于执行器或仪表的总配电柜应配置自动切换装置和电源故障监视装置(施耐德产品,可监视缺相、失电)。

2.5.1  卖方提供用于CEMS系统运行和保护电回路上所配的保险丝、断路器、配电设备、供电设备、稳压设备和其它设备。

2.5.1.1  断路器

与每个分析仪器系统有关的所有设备应由一个分支电路断路器供电,并用一个永久性标记标出该断路器以便识别。

卖方负责选择每个保险丝和/或断路器的合适的尺寸和额定值。

2.5.1.2  电力断开点/结点

卖方提供了远程安装设备后,买方将为每个地点的安装提供远程电力断开点。当维护人员在远程设备上维修时,这些断开点将用于给维护人员提供保护。卖方应提供需要远程电力断开点的电力设备一览表。

卖方应提供详细安装图,它显示出内部连接的中间连接点和电缆的要求。

2.5.1.3  接地

所有设备应安全接地或有接地的措施。当某个设备无法安全接地时,设备应被双重绝缘,以防电击事件发生。

2.5.1.4  电源

若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和DAS系统对电源有特殊要求(包括电源频率、电压的稳定度、波形失真度、在失电时是否影响采样和分析及分析数据是否会丢失等),则卖方应提供一个满足系统需要的电源设备和装置,以保证CEMS系统供电的稳定和高质量,卖方如果认为必要,需要加装稳压等其它设备,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CEMS系统设计为接受单相交流电源,电压为220V。如系统中需要其它电压等级的电源时,由卖方负责。

卖方应说明系统对供电质量和容量的要求,当短期电压下降到正常的90%时,应保证仪器系统的运行正常。

仪表及DAS应采用在线式UPS供电,有足够的容量与输出路数,满载时备用时间≥30min,该UPS设备由卖方提供。

2.5.1.5  避雷

安装在烟道上的金属设备将可能由于雷击而承受大的瞬间电压和电流,卖方应采取措施避免在这类事件中设备损坏。

卖方应介绍在系统中采用什么措施或设计方案以使雷击事件影响最小。至少在电缆进口和出口安装电涌抑制装置,所有设备输入口用金属氧化物变阻器或等效电涌抑制器来保护。

卖方应标明设备接地最大电阻,用于系统电涌抑制设计。

2.5.2 卖方应在其设计文件中详细说明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及仪用气的压力、流量、品质等要求。

2.6  设备的保护和仪器室

2.6.1  在烟道上的仪器设备,应提供防护等级与NEMA4相当的保护罩。

卖方提供的没有保护罩的部件应能经受住高温,并且是绝缘的。完全暴露的应予以标明,以提醒操作和维护人员。

卖方应提供一份详细的说明,介绍保护烟道上设备的方法。

2.6.2  校正气体的贮存

卖方应提供校正气贮存设备和储存方法的要求。

2.6.3  供电

CEMS装置以及CEMS仪器间电源由买方提供,卖方在设计阶段应提供CEMS电源配置方案供买方参考,并详细说明对整套系统用电的电源回路、容量、电压等级的要求。

卖方应提供仪器间内部配电箱及电源辅助设备,标明每个电源插座及相应的断路器,至少留有4个备用插座(220VAC,10A)。烟道上设备通过分析仪器室内配电箱供电。

2.6.4 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检测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柜体油漆种类和颜色应由买方确认同意。

2.6.5 卖方应在设计阶段提出CEMS仪器间的外形尺寸、安装要求(含整体负载、管线长度限制及出线方式)、内部布置等供买方参考。

2.6.6 若所供设备有温度和湿度要求时,卖方应提出具体的能满足要求的方案供买方参考选择。

 

三、 设计条件

3.1  测量范围:卖方应根据以下设计值选择合适的的仪表量程,并满足本协议书的要求。

1、锅炉烟气参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现设计煤种

备注

1

燃煤收到基含硫分

%

0.75

S=1.5业主要求

2

收到基全水份

%

7.81

10业主要求

3

收到基灰份

%

35


4

锅炉原煤耗量/计算耗煤量

t/h

32.5


5

引风机入口烟气温度

130


6

引风机入口压力

Pa

-2100


7

要求FGD负荷范围

%

50%-110%


8

烟气温度(空预器出口)

140


9

引风机入口湿烟气量(实际氧、单台炉

Nm3/h

265000


10

引风机入口实际湿烟气量

m3/h

392511


11

引风机入口SO2浓度(干基)

mg/Nm3

2366

(湿法脱硫设计值,硫份1%)

12

引风机入口烟气含尘浓度

mg/ Nm3

30


13

锅炉机组年利用小时数

h

8000


14

引风机入口烟气主要成分(按实际氧)


干/湿

(参考同类项目)

15

CO2

%

13.09/12.01


16

O2

%

6.5/6.8


17

N2

%

80.08/73.08


18

SO2

%

0.33/0.30


19

H2O

%

0/7.81


20

烟气中NOx含量

mg/Nm3

≤100

低氮燃烧后

21

烟气中SO2含量

mg/Nm3

≤3549

考虑燃煤最大含硫率1.5%

22

烟气含尘量

g/Nm3

52


 

 

2、锅炉设计煤种的煤质分析参数

序号

项目

符 号

单 位

设计煤种

校核煤种

1

收到基全水份

Mar

%

7.81

10

2

空干基水份

Mad

%

/


3

收到基灰份

Aar

%

26.74

35

4

收到基碳

Car

%

54.08


5

收到基氢

Har

%

3.55


6

收到基氧

Oar

%

6.45


7

收到基氮

Nar

%

0.61

1

8

收到基全硫

St.ar

%

0.75

1.5

9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

Vdaf

%

36.26

30

 

3、锅炉技术参数

名称

单位

锅炉最大连续出力

(BMCR)


过热

蒸汽

蒸汽流量

t/h

220


出口蒸汽压力

Mpa[g]

9.81


出口蒸汽温度

    ℃

540


排烟温度

140


炉膛出口排烟温度

900


排烟热损失q2

%

5.62


化学不完全燃烧热损失q3

%

0


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q4

%

1.67


散热损失q5

%

0.8


锅炉热效率

%

91


燃料消耗量B

t/h

32.5


当地年平均气压

hPa

1011.4

海拔48米

 

4、本烟气脱硫工程所有设备及系统设计要求如下:

序号

名   称

概    述

备  注

1

处理前

NOX浓度≤100mg/Nm3;(低氮燃烧后)

SO2浓度≤3549mg/Nm3;(按S=1.5%计算)

粉尘浓度≤30mg/Nm3


2

处理后

NOX浓度≤50mg/Nm3

SO2浓度≤35mg/Nm3

粉尘浓度≤5mg/Nm3


3

主要处理工艺

1、脱硝工艺:锅炉低氮燃烧+SNCR;

2、脱硫工艺:炉内喷钙脱硫+炉外石灰石-石膏法;

炉内喷钙脱硫效率按80%设计,

入口3549 mg/Nm3,出口710   mg/Nm3

炉外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效率按98.52%设计;

入口2366 mg/Nm3(按含硫份1%设计),出口35 mg/Nm3

3、除尘工艺:离心管束式除尘除雾装置;


4

运行方式

脱硝部分:锅炉本体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SNCR系统根据实时监测数据进行调整;

脱硫系统:由炉内和炉外脱硫相互结合完成,以炉外石灰石-石膏法运行为主,炉内喷钙脱硫处于热备用状态,由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调整依据,当锅炉出口SO2浓度为2000 mg/Nm3时启动炉内喷钙,低于2000 mg/Nm3时停运;


 

3.2  烟囱型式

烟囱型式 单筒混凝土结构 

出口烟道形状  矩形 

原烟道(测点安装于水平段)截面尺寸(宽×高)   2×2.4m  

净烟气烟道(测点安装于竖直段)截面尺寸(长×宽)3×2m 

气象条件

     1)气温:

        历年极端最高气温:    35.4℃

        历年极端最低气温:    -16.3℃

        年平均气温:          11.9℃

    2)湿度:

        历年平均相对湿度:    65%

    3)气压:

        历年平均气压:        998mbar

    4)雨量:

        历年平均降水量:      573mm

    5)风速和风向:

        瞬间最大风速          25.3m/s

        全年主导风向:        西南、偏东

 

四、 设备规范

4.1  卖方应根据各自产品的具体情况,对下列项目进行补充完善。

卖方名称                

系统数据           

烟气温度限制(最高/最低)(℃)         

设备对振动的要求       

整个系统压缩空气要求:

最大耗气量             m3/s

平均耗气量             m3/s

要求的最小压力         kPa

系统的功耗(kVA)        /1台

4.2  烟尘浓度连续监测

4.2.1 监测方法        

4.2.2 技术性能参数: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mg/Nm3

仪器准确度≤            %

系统误差 ≤             %

响应时间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功耗         VA(均指220VAC,下同)

仪用空气要求                 

报警输出               

输出信号型式            

4.3  气态污染物(CO、SO2、NOx )连续监测

4.3.1 监测项目

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4.3.2 监测方法          

4.3.3 技术性能参数

量程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根据电厂实际排放浓度情况与环保法规、标准的具体要求并考虑一定的裕度而定。

SO2分析仪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mg/Nm3

检出下限          mg/Nm3      

仪器准确度≤           %

误差 ≤          %

响应时间          

线性度        %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功耗         VA(均指220VAC,下同)

仪用空气要求            

报警输出             

输出信号型式            

 

NOX分析仪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mg/Nm3

检出下限         mg/Nm3     

仪器准确度≤            %

误差 ≤          %

响应时间         

线性度         %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功耗         VA(均指220VAC,下同)

仪用空气要求        

报警输出            

输出信号型式        

 

数据采集系统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防尘要求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用电量      VA

4.4 烟气排放参数(流量、温度、含氧量、及湿度  )连续监测

4.4.1流量监测

(1)监测方法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差压变送器        

(2)技术性能参数

测量范围    m/s

仪器准确度         %

系统误差        %

采样方法          

分析方法          

环境温度限制(最低/最高):      

用电量          VA

仪用空气要求      

报警输出         

输出信号型式      

4.4.2温度监测

(1)监测方法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2)技术性能参数

测量范围:        

测量准确度: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限制     

输出信号型式      

报警输出         

4.4.3烟气含氧量监测

(1)监测方法       

(2)技术性能参数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

精确度≤          %

误差 ≤           %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限制     

功耗           VA

仪用空气要求                  

报警输出                      

输出信号型式                  

4.4.4烟气湿度监测

制造厂家                     

设备型号                      

量程(高/低)         %

仪器准确度≤        %

系统误差 ≤           %

环境温度(最低/最高)限制    

功耗           VA

仪用空气要求          

输出信号型式        

报警输出         

 

五、 供货范围

5.1  卖方所提供的每套CEMS系统都应是一套完整的硬软件装置,并能满足本协议书的设计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

5.2  卖方应提供全部采样管线和电缆及所有需要的接口。

5.3  卖方应为所有采样分析仪器提供环境控制条件。另外,卖方应为所有安装在烟道上且暴露在外的仪器提供防护等级与NEMA4相当的保护罩。

5.4  卖方应为CEMS提供的计算机控制和数据采集系统应包括打印机和终端。

5.5  卖方应提供所有用于在烟道上安装采样探头所需的部件,包括:管套、法兰、安装托架等。

5.6卖方应提供零标气的整套处理设备。

5.7卖方应提供全套控制和电气设备,它应包括就地设备、就地仪表室(柜)、校正系统设备、可编程控制器、操作面板、通讯接口、配电装置等。

5.8  卖方应提供在烟道上安装设备的全部要求,包括数量、尺寸、采样孔的位置及设备定位的安装图以及与脱硫DCS接口端子图等。

5.9  卖方负责整套系统的现场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

5.10  卖方应提供十份完整的操作手册, 它包括启动、运行、校正、日常调整和关闭的所有阶段。

5.11  卖方应提供十份完整的维修手册,包括所有的日常和非正常维修、故障排除及有关步骤。

5.12  卖方应提供以上5.10,5.11所列文件的电子版各四份。

5.13  卖方应分项列出所供设备的报价(含十八个月备品备件及标准气)。

5.14  除上述之外,即分系统各设备及其仪器间的现场安装、土建工程量,系统与外部动力、信号(含通讯)电缆均不属供货范围。

5.15 卖方提供的主要设备清单:

 

 

 

 

六、 品牌要求和交货地点

烟气分析仪表(CEMS)品牌范围 :在进口原装西门子和西克麦哈克中进行选择。

承包方提供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应是技术先进、长期稳定运行的产品。包括操作员站、操作台。所选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是已得到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以及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并在菏泽市设有分公司,便于维护保养。

交货地点:XXXX有限公司施工现场。

 

七、 技术服务

6.1 卖方应按照本协议书对所有供应设备的组装和安装进行监督并保证其合理地开展,包括数据采集系统(DAS)的现场安装。

6.2  卖方应提供有经验人员对所有仪器的最初的检查和启动进行服务,以保证CEMS按规范要求运行。

6.3  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应有十八个月的保修期,质保期自设备投用环保认定通过后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 卖方应保证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任何并非由需方人员非正常操作而导致的缺陷或故障。

6.4  卖方应提供在本协议书中要求的对买方人员在供应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和修理方面的国内培训,并应提供数据采集系统的人员培训。

6.5  卖方应提供关于性能规范方面完整的测试,并应保证按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通过由买方组织的验收。

 

八、 工作安排

7.1 设计联络

为了保证CEMS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协调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及其对外的接口设计,应组织至少一次设计联络会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双方协商确定。买方及电厂人员参加联络会所需的费用由CEMS供方支付。

7.2 文件方面

7.2.1  总的部分

7.2.1.1  所有最终的CEMS系统文件应以3.5英寸软盘或光盘方式提供四份,格式应符合Microsoft Word 2007文字处理格式和Microsoft Excel 2007表格处理格式,所有最终图表应符合AUTOCAD 2008格式设计程序绘图要求。

7.2.1.2  需确认并作为合同一部分的资料包括:

(1)电气接线图,用于控制、电路和供电的详细设计资料。

(2)地基资料数据表(即设备重量)。

(3)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汇总数据表,它提供卖方所有部件的出厂检验的完整结果。

(4)供货设备清单。

(5)推荐的备品备件表。

(6)仪器室的具体要求。

(7)仪表原理、安装接线图及端子排出线图。

(8)CEMS系统和DAS系统的详细安装和操作手册。

(9)CEMS系统和DAS系统的详细维修手册。

7.2.2  用于认可的文件

7.2.2.1  如果买方早期没有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设计、制造CEMS系统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及所有设备组合信息提交给买方进行审查和认可。

7.2.2.2  至少应包括下列信息

(1)图纸

(2)材料清单

(3)用以表达下列内容的描述性信息:

·部件设备和材料的种类、尺寸、布置和运行。

·外部连接

·固定设备及地基的要求

·性能特性

·需安装及与设备和材料联接的尺寸。

(4) 当卖方设备包括分包商设备时,应提供描述所有部件之间关系的图纸。

7.2.2.3  采用的所有图纸和资料应得到买方的认可。

7.2.3  买方认可

7.2.3.1  除非买方没有在截止日期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买方应在接到卖方用于认可的文件后10天内,作出认可或不认可的答复,如不认可应包含不认可的解释。

7.2.3.2  当出现不认可时,卖方应在10天内对于买方不认可的解释作出答复。

7.2.3.3  买方认可的注释或文件不能减轻卖方根据合同提供适用的和能完成预期目的的CEMS系统的任何责任。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卖方负责合理的设计达到要求的性能和卖方的保证。

7.2.4  修改

当在使用前对于卖方设备作出认可的现场修改或卖方进行修改时,与这些改变有关的全部图纸和资料应尽快得到修改,但修改应不迟于设备最终组装前一个月进行。修改后的图纸和资料应重新提交给买方认可。

7.2.5  买方提供的图纸

买方应为卖方设计监测系统的需要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这包括相关的烟气管道安装图(平面图和剖视图)、脱硫岛总平面布置图,买方还将应卖方请求提供有关完成CEMS系统设计、装配、安装工作所需的其他图纸。

7.2.6  所有权

根据购货合同,卖方提供给买方的所有CEMS系统的文件,其所有权属于买方。

7.2.7  具体的技术要求

7.2.7.1  所有图纸上文字应采用中文,单位采用国际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2.7.2  资料的要求

(1)  电气、机械和控制系统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内部总布置图

·机械和电气逻辑图

·系统图

·外部接线和管道联接图

·有关内部设备管道和接线图

·根据协议书要求在整个工程设计中用于设备远程通讯的框图

(2)  根据规范所供应的需要安装和维护的材料和设备的所有电气系统图、外部接线和管道连接图、有关内部设备线路图,应满足IEC的相应标准。

(3)  在所有电气系统图上应标明所有元件和结点。

7.2.8  操作和维护手册

操作和维护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CEMS系统中每个分析仪器的运行和维护指导。

(2)规定的工作压力、温度、电压下线路和流程图。

(3)详细的预防性维护指导和例子清单。

(4)综合故障检修指导。

(5)所有CEMS系统的主要部件设备制造厂家一览表,包括地址。

(6)CEMS系统不同部件的标准使用寿命。

(7)备品备件清单。

7.2.9  DAS文件

DAS文件应描述系统的所有方面。包括卖方软件和硬件及购买的软件、网络、操作系统。在合同中每套单独的CEMS系统配10份DAS文件的硬拷贝和电子版4份。

DAS文件应是一份完整的、高质量的、反映现场特点的文件。它应反映将要安装系统的配置情况。包括:用户手册、快速参考指南、例子指导、技术参考手册、诊断和故障排除手册、软件技术参考、安装手册、帮助文件。

7.2.9.1  标准运行程序

    文件包括标准运行程序确定的日常运行,包括报告产生、备份、恢复和其他系统管理任务。每个文件应包括:

(1)文本

(2)软件显示和硬件的说明

(3)说明系统运行基本概念的图片,包括文件之间关系、文件命名惯例、目录结构、软件之间关系、与软件相对应的硬件。

(4)在软件中文本和图片表达的原理和概念。

7.2.10  设备标签

    CEMS系统的所有主要设备应采用金属标签,每个设备的标识号码是唯一的,这些标识号码应包含在提供给卖方的最终图纸中。

7.2.11  保密

卖方准备的文件拷贝可由卖方保存作为参考文件。然而在没有得到买方的书面认可前,卖方不得向外透露任何由卖方或买方准备的任何文件。

7.3 买方提供的项目和服务

下列项目和服务由买方提供:

(1)预留至所有采样孔和监测仪器的通道。

(2)预留所有采样孔和仪器安装孔位置。

(3)卸货、搬运、固定仪器所需劳动力、工具和绳索。

(4)预留从采样点仪器孔到分析仪器室和从控室到分析仪器室之间的连接管线的位置。

(5)在所有露天地点,运行人员所需的避雨设备。

(6)电源供应,按卖方明确的CEMS系统总用电负荷。

(7)仪器室安装的基础。

(8)在仪器室和烟道采样点上使用的仪用空气。

 

九、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卖方应按如下表格详细列出可满足CEMS系统正常运行十八个月的备品备件清单,包括校正气体、消耗品、易损件的名称、寿命、数量、单价等。十八个月备品备件报价包含在总价内。

 

十、 质量保证及检验

9.1  检验

9.1.1  出厂检验和认证

9.1.1.1  出厂检验

完整的CEMS系统应在装箱前由卖方完成检验,这些检验是用于确定所有部件的合理配置和功能,以保证设备满足或高于协议书的要求。

(1) 出厂检验应满足买方代表的要求。

(2)  卖方应在出厂检验前至少10天将检验计划的一份复印件提交给买方。卖方应对买方关于检验计划方面的意见作出反应,并将这些意见纳入到检验工作中。

(3) 卖方应在检验前至少10天通知买方明确的检验时间。

(4) 当买方决定不监督出厂检验时,这也不会减轻卖方对于产品质量和检验工作的责任。

(5)  CEMS出厂检验应包括如下内容:

·证明整个设备能象一套系统一样工作。这包括对于所有部件和所有卖方设计到系统中的自动和人工操作的检验,卖方应在买方检验前提供一份完整的这些功能的一览表。

·完成所有系统部件的渗漏检查

·整个CEMS系统的反应时间测试

·CEMS系统至少要连续运行15天

·在整个15天以上的检验期间,按卖方所在国环保局的规定和本协议书的要求完成校正偏差测试。

·确认发光保护设备。

·说明无线电频率干扰的限制,买方应为卖方提供这类测试所允许采用的特定无线电频率。所有分析仪器应完成四点线性校验工作。

(6) 当DAS安装运行后必须连续运行15天。DAS出厂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安装后,所有系统部件的连接、成形和运行

·所有屏幕和用户接口的合理运行状况示范

·对于每个实测或控制参数预期要与系统结果的比较方面的测试

·对于软件和硬件控制文件的审查

·所有系统报告的产生

·用于支持DAS的远程诊断操作的示范

9.1.1.2  出厂检验结果报告

(1) 在完成检验后10天内向买方提供出厂认证测试结果。

(2) 检验期间提供的数据应转换成本协议书2.1.10要求的单位。

(3)  在买方接受出厂认证测试结果后,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六套完整的出厂检验报告。

(4)  当卖方不能给买方提供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时,买方有权拒绝接收CEMS系统。

(5) 出厂检验报告应包括卖方用于出厂认证测试的所有电子测试设备的NBS可追朔性文件。所有校正结果应满足本协议书要求。

9.1.2  安装测试

9.1.2.1  卖方负责在启动期间完成所有用于CEMS系统调整的测试。

9.1.2.2  在安装测试中DAS的一名代表和CEMS的一名现场服务工程师应在场,并对DAS和分析仪器作必要的调整。

9.1.3  启动测试

在完成CEMS系统安装后进行性能测试前,卖方应开始进入一个30天启动调整阶段。在调整阶段,CEMS系统应完成各种日常校正、一般地收集资料,但不需要超出日常操作手册范围的任何维护工作。启动调整阶段的后168小时应与规定要求的调整测试相结合。卖方应提供启动工作帮助,以保证CEMS系统在最初的30天启动期间合理的运行工况。

9.1.4  性能测试

性能测试内容包括出厂检验测试、准确度测试、校正误差测试、可用率和数据采集率的要求、长期质保要求、卖方所在国环保局对于性能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性能指标。

9.1.4.1  最初的性能测试

9.1.4.1.1  安装后,将由卖方对组织对CEMS系统进行测试,以满足本协议书有关条文的要求。

(1) 完成了本规范第9.1.3节中叙述的最初一周调整测试阶段后,才能开始最初的性能测试。

(2)卖方应提供一份详细测试计划,以满足买方的要求。根据买方的意见,卖方修改其测试计划,然后提出修改后测试计划给买方确认。

9.1.4.2  随后的性能测试

在投入商业性运行第一年买方有权进行四次另外的性能测试,每季一次。这些另外的测试可由买方或测试承包单位完成,它应满足本协议书的要求。

9.1.4.3  测试失败

(1) 当CEMS系统不能满足本协议书的要求时,它应立刻被修理或更换,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补救措施包括重新测试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直到测试表明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

(2) 在通过一个最初的性能规范测试时出现失败事件的情况下,经过CEMS系统修理后,买方有权在一年内完成四次另外的性能测试。

9.1.5  对于有效修理的测试

除了上面叙述的测试之外,CEMS卖方还应完成下列测试,即由买方提出的要求验证修理或更换材料/零件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测试。这些测试所需的费用,包括更换材料和取得测试机会,都将由卖方承担。

9.1.6  测试结果的保密

在未得到买方书面授权以前,卖方不得将测试结果透露任何个人或公司。

9.2  检查

9.2.1  买方或其指定代表有如下权利:

(1)在系统制造和装货前的任何合理时间检查和测试CEMS系统,或在卖方及其分包商进行测试和检查时进行监督。

(2)装货前或装货后,审查质量控制工作和记录。

(3)在CEMS系统到达安装现场后进行检查,但不限于卖方在本协议书中完成的测试内容。

9.2.2  当这些测试或检查显示出CEMS系统的任何缺陷,或按协议书要求应由卖方履行责任时,买方有权要求按购买合同得到相应的补偿。

9.2.3  买方是否对CEMS系统作检查,不能削减买方对于不符合规范的设备或部件拒绝的权力。按照交易规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作有利于买方的修补,以消除不符合规范的实质或因发现不符合规范所引起的不安。

9.3  保证

考虑到CEMS系统和它的运行,卖方应作出如下保证:

9.3.1  交货

卖方按买方的要求保证交货,并按合同要求装货、打包和做标签。

9.3.2  适用性

卖方应以书面方式表明,卖方熟悉脱硫岛安装现场和CEMS系统安装的目的。卖方负有保证CEMS系统可靠地运行的责任。

9.3.3  设计、质量、材料和加工

9.3.3.1  卖方应保证所供CEMS系统是新的和优质的,设备在设计上没有缺陷, 加工是在使用前12个月内完成的。

9.3.3.2  卖方应进一步保证CEMS系统投运后更换的部件材料没有缺陷,更换的部件加工在更换前12个月内完成,更换成这个部件证明是能运行的。

9.3.4  性能

9.3.4.1  卖方保证CEMS系统的性能满足本协议书的要求。

9.3.4.2  当CEMS系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卖方应保证延长它的期限,从CEMS系统经修理并通过所需性能规范测试后,重新开始一个新的起始日期。

 

十一、       包装、运输和储存

卖方应负责CEMS系统的包装和运输,若因包装和运输过程发生CEMS系统仪器设备的损毁,由卖方负完全责任。

卖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买方储存CEMS系统时的要求,以防止CEMS系统的任何损坏。

 

十二、 索赔

卖方提供的设备安装后移交给买方运行十八个月内,如果买方发现设备具有致命的质量或严重的安装缺陷且无法更换或修复,致使仪器无法正常运行并达不到本协议书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全套设备或退还全部购货款。卖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买方概不负责,如果因买方的原因而导致仪器无法正常运行,卖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设备,买方支付由此而增加的全部费用。

 

十三、 差异表

      (卖方补充)

 

2×220th锅炉改造项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设备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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